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如何证明夫或妻一方欠债,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偿还

作者:   日期:2018-08-13  来源:2018-2-13  关注:1525

陈凯珊.jpg

以案说法——如何证明夫或妻一方欠债,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偿还

微信图片_20180827111549.jpg

 



        2018年1月18日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引起全社会热烈讨论,该司法解释颠覆了之前夫或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欠债,都以夫妻共同债务偿还的观点。1月19日上午我所张军龄律师代理原告起诉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适用该司法解释,张律师用证据证明了夫一方欠债,而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以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而产生,因此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2018年2月2日法院判决中认可了张律师的观点,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一达成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一提供陶瓷产品,原告按约定送货到指定地点,被告一接受全部货物后却一直拖欠货款。原告与被告一对账后,双方签订的了《货款支付协议》,该协议上只有被告一签名。原告起诉被告一和被告二(即被告一妻子)共同承担拖欠货款。经搜集证据,张律师发现被告一和被告二曾共同注册成立佛山市三水某陶瓷公司,该公司经营范围经营加工、销售陶瓷制品,该经营范围与被告一购买陶瓷产品的行为相符合,应认定为陈某文购买陶瓷产品,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公司,或者应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进行购买。法院认可了张律师的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张律师找到了被告一和被告二曾共同成立陶瓷公司这一至关重要的证据,且该证据与被告一购买陶瓷产品的行为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一购买陶瓷产品是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或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该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被告一和被告二共同承担。


        虽然夫或妻一方未有在相关文件上签名,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承担责任,根据1月18日施行的司法解释只要债权人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



 


index(1)11_66.jpg地址:广东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二路国家火炬创新创业园D座9楼                   未标题-1.jpg
index(1)11_72.jpg服务热线:(0757)83319188

index(1)11_70.jpg

传真:(0757)83319188
index(1)11_75.jpgE-mail:GDxinbu2018@163.com
未标题-1_03.jpg投诉电话:0757-83319188

Copyright © 2018 广东信步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备案号:粤ICP备18114878号

会员登录忘记密码?
帐号:
密码:
登录 注册 返回